银行表示:钱是被李明义盗取的,应该由他承担责任,不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

江晴越想越不对劲,立刻打电话给了自己的弟弟。

江洋听后表示:无论是外编的实习生也好,还是正式职工也罢,都属于这家公司的员工,出了任何风险和客户损失,都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这个责任。

江晴听了弟弟的建议,马上对这家银行提起了诉讼。

却不料一审直接败诉。

法院给出了判定结果:

对于270万元存款丢失一案,华洲银行石山分行应该判20责任,江晴承担80的责任。

理由是:根据《商业银行法》,作为石山华洲行的职员李某某,无论是为储户代办理财还是代办存取款业务,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规定,银行监管不利,有错在先。加之李某某还有侵占本行或客户资金的行为,银行没有监管到位,更存在过错。所以,应判两成责任。

法院认为:江晴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把存款单和身份证交给了李某某,虽然说是让李某补填代办相关手续,李某某也承认了是这么骗的,但是江晴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实,也没有在存单上面写清楚,仅限于补填某项手续使用等字样,作为成年人江晴应该预判到行为的风险,却放任风险的发生,所以在本次损失当中存在重大过错,江晴应该承担八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