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1年1月10日。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在司法部长鲁埃的筹措之下耗时一个月的时间总算出炉。

第三共和国宪法较之第二共和国宪法对于总统权力问题上的限制更加的宽容,总统被赋予了直接领导部门并且随时解散议会的权力。

立法议会同样也变换了称呼成为立法团,但凡是立法团成员都要从“官方候选人”做起,有了“官方候选人”的身份之后才能够进行下一轮的选举,而且立法团的主席与副主席由总统从“代表”之中选择一个人任命。

立法团议员不再像共和国议员时期一样拥有工资,每位议员在开会期间得到的津贴为每人每日25法郎。

有着上议院职能的“第二院”同样也在1月15日的时候建立,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能够进入“第二院”的人员,除了总统特批之外,就是在法兰西已经享有名望的人,例如枢机主教、元帅、海军上将等人。

宪法规定“第二院”的人数不能够超过150人,它所承担的职能为负责解释宪法、解决宪法未规定的问题以及审查法律。

除立法团与“第二院”之外,宪法同样也规定了参政院,这一独立的机构的人员由总统本身亲自任免,一共参政院人数大约为40—50人,每人每年所能得到的津贴为20000法郎。

总统主持参政院会议,当他缺席时则由他指定一人为此会议的副主席。“参政院在共和国总统领导下,拟订法律草案与政府规章,解决行政管理中遇到的困难。”每当元老院与立法团开会时,参政院“以政府的名义”维护所提出的法案。参政院的工作既涉及立法,也涉及行政,因此在政治生活中发挥复杂的作用。

国民议会与最高法院,这两个第二共和国时期的“庞然大物”被热罗姆波拿巴完全拆分为了以行政权为主导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