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是一盘一盘地换着放的。”

于是田春达减轻了对张志明的怀疑。如果是放盘的话,一般一面是25分钟-30分钟。要是一盘一盘地接着播放,30分钟的时间不足以进行作案。

张志明家的音响是否在那天是这样操作的,一去调査便可以明白了。

田春达马上派人去调査了一下张志明家的音响,果然不是具有“自动重放”功能的。

另外还向邻居打听了一下,张志明家的确在当天夜里的9点至12点放了好几盘音乐。

“是一些摇摆舞的曲子,但不是同一首。”邻居说。

“是吗?会不会是事先录制好?”刑警郝东问。

“不是。音质非常好,不是录音带,而是真正的cd唱片。”

邻居又证明道,张志明的音响只能放广播和cd盘。不能播放磁带。

张志明的“不在现场证明”总算成立了。因为他在那个作案时间在家播放音乐。要是30来分钟更换一次,他就必须待在家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