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他花了一丁点钱成为了一个一看就知道不正规的小公司的股东,这个小公司突然间就被大公司收购了,兰登议员卖掉了自己手中的股份,因此巨额获利。

你要说他不违法吧,事实上每个人都知道这件事做得真的是违法了,至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是因为收了钱,才同意了这个提案,两件事之间有关联,有动机,他应该有罪。

可真要说他违法,首先他并没有明确的职务概念,他只是环境委员会的委员,他的工作就是举手或者不举手,同时也不是关键的人物。

建立在十八人投票,一人赞成或者反对对整体局势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对推动事件的发展没有任何作用,单纯的职务犯罪就谈不上。

加上他刚入股一个小企业紧接着就被溢价可能几百几千倍收购,那是他眼光好,不能证明这件事是其他事件的延伸。>

所以他收了钱,也没有出事,议员都是这样做的。

可无论大家做的怎么“过火”,实际上都维持在一个范围内,这就像那些把自己穿不起衣服的相片刊登在杂志报纸上寻求好心人帮助,却始终不认为自己在做应招的女孩们。

她们可以做,但绝对不会承认。

所有游说团体都不会承认是自己影响了别人的决定,他们的工作只是提供更多的信息让人有更多的选择。

所有的议员都不会承认自己是拿钱办事的工具人,他们选择这样或者那样的决定完全是自己主观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