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他们都是用电话会议的方式,连接了他们的私人律师。

那是一个庞大的团体,每个国际银行家的业务都可能涉及到了很多不同国家,不同阶级的人群,自然他们也必须有熟悉这些国家法律和国情的律师才行。

这次他们主要找来的是盖弗拉的律师,联邦的律师以及一些中立国的律师。

为什么要找中立国的律师,其实原因很简单,他们还在惯性的想着是否有可能使用他们超出赌徒和投机者的手段——场外因素来干扰司法诉讼的结果。

比如说他们可以向联邦提起抗诉,认为在联邦开庭不利于他们这些外国的商人,要求把案件转移到他们有能力插手的中立国和国际法庭,这样他们的胜算就极大的增加了。

以前他们通过这种手段的确获得了不少次的胜利,所以这一次他们也在考虑是否可以这么做。

至于合同里的问题……大抵都是一些互相的,平等的违约条款。

比如说在双方中的某一方发生实际的违约情况时,要按照合同的总价的百分之一乘上实际违约的天数,来支付违约金。

这一条违约条款其实在很多合同里都有,从买卖房屋到买卖金融产品,都有。

以前不觉得有什么,现在这些人隐约的觉得,这可能是一个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