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提供的录音文件来源不明,是否是原始储存介质存疑,不排除合成的可能。而且录音时并未明确告知被录音人,系采取窃听的形式,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我方认为,被告方所提供的录音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而且我合理地怀疑,这些录音文件系伪造!”

李光耀不得不佩服胡冰的临场反应。

对于录音证据,确实有这样的要求。

要有明确的储存介质和来源,以及明确地对被录音人进行告知。

否则的话证据形式不合法,也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李光耀看向了林川,“被告人林川,对此你有什么解释?”

林川仍是那副不急不躁地神情。